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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和监管流程来看,新冠疫苗的研发与上市经历了极为严格且规范的过程。就拿我国来说,2020年4月14日,新华社报道我国两款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二期合并的临床试验许可,临床试验也随之有序启动。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新冠灭活疫苗,在2021年2月25日,依据《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通过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正式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注册申请,并于2月28日正式上市。5月26日,全球首个新冠灭活疫苗Ⅲ期临床试验结果正式发表。如此严谨的流程,每一步都有科学依据和严格监管,哪里是什么所谓的“试验品”?
在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共批准了11种新冠疫苗的紧急使用(EUL)。比如以色列的全国性大规模疫苗接种显示,在第二剂BNT162b2疫苗后,对记录在案的感染有效性为92%;智利向≥16岁普通人群推出的Sinovac疫苗在第一剂后显示出16.13%的有效性,第二剂后显示出66.96%的有效性。我国已经在使用的新冠疫苗保护率在70%左右,对避免转成重症的保护率在90%以上,对避免发生死亡的保护率接近100%。
2022年1月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发表的文章分析研究表明,对完全免疫人群来说,新冠疫苗对预防SARS-CoV-2感染有效率为89.1%,对预防患者因covid -19相关的住院事件发生有效率为97.2% ,对预防因covid -19进入ICU或重症有效率为97.4%,对预防因covid -19导致死亡有效率为99.0%。这些大规模接种后真实世界追踪的监测结果,与新冠疫苗III期临床试验结果一致,充分证实了疫苗在现实环境中对SARS-CoV-2具有高度保护作用。
值得重点说明的是:在疫苗研发与审批的科学体系里,特殊情况下疫苗的紧急使用及附条件批准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当面临公共卫生方面急需,尤其是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如新冠疫情的紧急状况,符合特定条件的疫苗便可以走快速审批通道 。
以新冠疫苗为例,当满足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需求,或者是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像应对新冠疫情这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并且在临床试验期间已经有数据能够证实其疗效,同时可以预测它的临床价值,评估获益大于风险,即便Ⅲ期临床试验尚未全部完成,也能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并且属于正规产品。
我国多款新冠疫苗的获批就遵循了这一科学严谨的流程。2020年12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应急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了国药中生北京公司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上市。其在获批前,Ⅰ/Ⅱ期临床研究数据显示出良好的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结果表明,疫苗保护效力达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新冠病毒疫苗目标产品特性》推荐的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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