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笔趣阁>都市小说>我回来时她却走了> 第九十章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九十章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1 / 2)

[爱笔趣]ibiqu. v i p 一秒记住!

向北理由而气壮的最大底气,是他知道自己没有做什么亏心事。

所以在后来,在他机会去自己接触外界的时候,他找了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老大,调阅了卷宗。

也是通过调阅到的卷宗和他的认知,他才惊讶地发现搞他的那些人还真的是无所不用其极,连违法的合同也作为书证采用了……难怪他到最后能得到有司的支持。

违法的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当然不能作为书证。

书证之合同无效?

怎么不让人感兴趣去了解书证的有关常识和采用为书证之合同倒底是怎么因违法而无效的呢……

人们知道,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会计凭证、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不同的行业除了有共性的以外,还有行业本身它自己的个性化书证。

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而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至于中国,在其古代的西周的诉讼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例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周礼·秋官》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指文书,别指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傅别”就如同后来凭骑缝核对的票据。“约剂”也是古代作为凭信的文书契券。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当时的地讼、财讼都需调取书证。另外,后来的秦简《封诊式》中,也有将簿籍记录作为逃亡罪证据的记载。

i ℬi qu.v i 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章节报错(免登录)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