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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合欢(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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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很正常的事情,无可厚非。但也是有法可依的,宋随唐制,民间百姓只要有钱,纳妾数量不受控制,但官员就有规定了:亲王等媵妾十人,二品官媵妾八人,三品及国公媵妾六人,四品媵妾四人,五品媵妾三人,六品媵妾二人,七品以下媵妾一人。

而其时一甲三名皆除节度推官或判官,从八品。也就是说,就目前而言,王棣只能纳媵妾一人。

在大宋朝,媵妾的地位很是微妙。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与唐代相比有了明显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能说明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改善。宋代与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一样,妾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像妻子的法律地位那样明确,是因为妾始终是处于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边缘,可以说几乎是没有一点特权。

根据《宋刑统》所规定的妾的嫁娶之禁:居丧与祖父母、父母被囚期间、同性之间、亲属之间不得嫁娶为妾、不得嫡庶乱位、逃亡妇女不能为妾、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妾、奴婢不能私自嫁给他人为妾、禁止嫁给蕃人为妾;此外还规定禁止宗室纳娼妓为妾,禁止宗室女不“礼娶”而做一个屈居“妻”之下的妾,禁止僧道婚娶妾。

《宋刑统》中又规定:妻子殴伤妾室、婢女,比殴伤常人减二等。什么意思呢?是说在宋代,一家之中妻子对于妾、婢拥有绝对权力,可以责罚打骂,即使殴伤妾、婢,也会减等处罚。同时也反映出,在一家之中尽管妾的地位高于婢,但实质上和婢女同列,依旧属奴仆身份。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妻子想要责罚妾、婢,即便作为丈夫也无法干预。

而《宋刑统》卷十三条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问曰:“婢经放为良,听为妾,若用为妻,复有何罪?”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从以妾为妻之坐。”

看到没?婢女可以脱籍抬为妾室,但想由妾室升为妻室那便几无可能了。在任何情况下男子都不能把妾升格为妻,哪怕妻子已经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女生为妾。

王棣对这些不甚了了,新婚燕尔之际,又哪会去想这些有的没的?聂胜琼也好蔡云英也罢,甚至包括李师师,即便心有所期,终究没有挑明,那便静待花开吧,总有瓜熟蒂落时。

蜜月蜜月,新婚调蜜之月。

尚未“满月”,朝中的任命诏令终于下来了:兹有新科一甲一名进士王棣,授朝奉郎、权知元城县,择日赴任,不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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