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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新盐政(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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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来说食盐。

一年高达二十亿斤的销售量,这无疑表明实际的产量必定远远超过此数。要知道,全国将近九成的食盐均源自广袤无垠的大海,除了多费点柴火烧制,取盐并不难。

面对如此状况,朱由校心生一计:自古以来,各朝各代皆难以彻底禁绝私盐的涌现,既然如此,何不索性挣脱这一束缚?直接将私盐的存在公之于众,使其堂而皇之地行走于阳光之下,毫无保留地暴露在百姓眼前。况且,身为一国之君,他着实没有足够的精力每日疲于奔命地去打击私盐的贩卖活动。

对于皇帝的这番奇思妙想,朝堂之上的官员们意见不一,泾渭分明地分为了赞成与反对两大派别。那些持赞成态度的官员,通常自身并未涉足私盐贩卖的勾当;反之,坚决表示反对的,则大多是牵涉其中、从中牟利的官员。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那些由朱由校亲手提拔起来的臣子,以及内阁中的其他阁臣们,无一不对此举表示赞同。于是乎,在他们的支持下,全新的食盐法案犹如一阵疾风骤雨,迅速传遍了整个国家。

首先,设立盐务机构。规定全国采取五级制,在中央设立盐铁专运总司直接向内阁负责,各省设盐铁专运司,其下设府、州、县三级分司。

关于盐务分工,规定采取生产归口工部管理,运销、税收归口户部管理的大分工制,达到分工严、责任专,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要求。

生产、税收、缉私由工部、户部及盐铁专运总司负责管理。关于制盐,规定采取公私兼制、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方针;凡产盐集中、便于管理、成本低质量高而又运输便利的盐场,则加以发展;凡无发展前途,但为当地民食所需要,均维持现状;凡条件很差,对民食无大关系,则逐渐减产以至最后裁废。

关于运销,规定全国划分十七个大销区,采取公私兼运兼销方针,凡产销分开的地区,运销由盐业商会负责。关于税收,规定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方针,各区税额统一由朝廷确定,征收时“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关于缉私,规定依靠各省自行组建的缉私队负责,使产区缉私与销区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省份缉私队,以收互助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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