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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集:经济复苏与户籍重建曙光(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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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官的实践:户籍重建的基层探索与制度创新

五代后期,部分有识之士的地方官率先认识到户籍对经济恢复的关键作用,他们以“安辑流民、增殖户口”为目标,展开户籍重建的实践。这些探索虽局限于局部地区,却为后来宋朝户籍制度提供了重要范本。

1. 后周世宗时期的户籍整顿——以王朴《平边策》为核心

后周显德二年(955年),枢密使王朴上《平边策》,提出“垦田以实仓廪,定税以宽民力”的主张,其核心在于通过户籍整顿恢复赋税秩序。世宗采纳建议,命户部侍郎张昭等“均定河南六十州税赋”,具体措施包括:

- 括田定税:派遣钦差“按行州县,检视田亩”,依据土地肥瘠划分等级,“定其租税,民间称便”;

- 检括逃户:颁布《逃户庄田敕》,规定逃户土地允许亲属或流民耕种,三年内逃户归业者归还一半,三年后全归耕种者,同时将耕种者编入户籍,“纳租税,充差役”;

- 编制版籍:以里正、户长为基层负责人,“造籍帐申省”,登记人户姓名、年龄、田宅、资产,“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初步恢复唐朝户籍编制传统。

2. 南唐的“经界法”与客户管理

南唐昇元年间(937—943年),宰相宋齐丘推行“经界法”,针对江淮地区“豪强兼并,田亩不均”的问题,“遣官按视田土肥瘠,定其税则”。与后周不同,南唐户籍管理更注重对“客户”的吸纳:

- 区分主客:将土着居民称为“主户”,流民称为“客户”,客户可“请射荒田”,开垦三年后纳税,五年后编入正式户籍;

- 商税户籍:在扬州、金陵等商业城市设立“商税务”,登记商人户籍,按交易额征收商税,形成最早的“商籍”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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