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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廷还通过法律细化驱口的归属与转移。《大元通制》规定:“驱口身故,其妻子并听本主使唤”,“驱口男女婚姻,皆由主家匹配”,甚至“驱口首告主家非理打死,官府不受理”。这些条款将驱口完全视为主人的财产,剥夺其基本人身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元朝对驱口的管理并非完全放任,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曾下诏:“诸王、公主、驸马、勋臣及诸投下,不得擅招民户为驱口”,试图限制贵族私自扩充私属人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蒙古勋贵势力强大,禁令效果有限。
二、驱口的法律身份与户籍管理:制度性的阶级割裂
(一)法律层面的“非人化”定位
在元朝法律体系中,驱口与自由民(“良人”)的身份鸿沟被明确界定。《元典章》“杀伤驱口”条规定:“良人杀他人驱口,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驱口杀良人,处死”,刑罚轻重差异悬殊,显示驱口的法律地位近似于“物”而非“人”。更甚者,主人对驱口有“生杀予夺”之权:“诸主因怒,辄以铁骨朵、杖刃杀其驱口,及亏其肢体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即便是谋杀驱口,主人仅受杖刑与罚金,与杀害良人的死刑形成鲜明对比。
驱口的身份还具有世袭性。《通制条格》规定:“驱口所生子女,曰‘家生驱口’,永为奴婢”,其后代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身份,形成固定的奴隶阶层。这种世袭制与唐宋时期“部曲”可通过放免转为良民的制度截然不同,使阶级固化程度更深。此外,驱口被严禁参加科举考试,《元史·选举志》明确规定“娼优、驱口之家,不得应举”,从制度上断绝了其向上流动的可能。
(二)户籍体系中的附属性结构
元朝户籍制度实行“诸色户计”,将全国人口按职业、民族等分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等,而驱口户籍则独立于这一体系之外,形成“附籍”制度。具体而言,主人户籍称为“正户”,驱口以“驱丁”名义登记于正户之下,如《元典章》记载某蒙古贵族户籍:“正户孛儿只斤氏,驱丁一百二十口,内家生驱口九十,俘获驱口三十”。这种附籍方式导致驱口不承担国家赋役,其劳动产出全部归主人所有,而国家赋税则主要由自由民户承担,形成“主户获利、国家失税”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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