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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集:清朝摊丁入亩与户籍松绑(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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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将户籍制度推向改革深水区。「青苗法」要求按户籍人丁与资产放贷,地方官为多获朝廷奖励,普遍虚报人户资产,如京东路某县将「下户」伪报为「中户」,导致「丁产簿籍,皆为虚文」(《宋史·食货志》)。而「保甲法」则将户籍军事化,乡村每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户籍册中需登记每户丁壮的姓名、年龄、武艺情况,平时维持治安,战时征为乡兵,使户籍成为基层军事控制的工具(第203–204集)。

与北宋对峙的辽、金、西夏政权形成户籍制度的「多元实验」:辽朝以「南北面官」分治,北面官管理契丹「部族户」,按「石烈—弥里」编制;南面官管理汉地「州县户」,沿用唐朝均田制户籍。金朝「猛安谋克」制度更将女真军事组织与汉地户籍强行融合,每「猛安」(千夫长)统辖约3000户,其中既包括女真「军户」,也包括被编户的汉民「民户」,两者赋役义务迥异,引发中原百姓强烈反抗(第205集)。南宋时期,随着「靖康之变」后北方流民南迁,朝廷设立「临时户籍」允许流民在定居地附籍,而泉州、广州等港口城市出现专门登记海商的「商籍」,开中国商业户籍之先河(第206–207集)。

三、元朝(1271–1368年):民族分治下的户籍割裂与边疆挑战

元朝建立后,将户籍制度注入强烈的民族歧视色彩。「四等人制」以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为序,不同户籍享有天差地别的权利:蒙古人「勿需纳丁税」,色目人可任高官,而汉人、南人不仅需承担重税,甚至「几户共用一把菜刀」(《元史·刑法志》)。这种按民族划分的户籍体系,打破了中国古代「编户齐民」的平等理念,形成制度化的身份压迫(第208集)。

更具破坏性的是「驱口」制度——战争中掳掠的人口被定为奴隶,其户籍不属州县,而附属于主人户籍,如《元典章》规定:「驱口与钱物同,主人可自由买卖」。至元中期,全国驱口约占总人口的15%,北方某些地区甚至达30%,他们与自由民的身份割裂,导致户籍体系内的阶级分化远超前代(第209集)。

在边疆管理上,元朝在岭北行省(今蒙古高原)面临游牧户籍的独特难题。草原民族传统上按「千户制」登记人口,但随着部分牧民转向定居农业,「千户」与「州县」两种户籍体系发生冲突。朝廷试图推行「计丁输赋」,但牧民「逐水草迁徙,居无定所」,导致户籍登记每三年就需重新核查,财政成本极高。至元后期,岭北行省的户籍档案中甚至出现「丁口虚增十倍」的荒诞记载,反映出游牧经济与中原户籍制度的内在矛盾(第22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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